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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证监会重磅发布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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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6月21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以及《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

证监会表示,将扎实推进债券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加快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持续推进审核注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强化债券全链条监管和风险防范,全面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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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债券审核注册机制
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
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强化债券存续期管理
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承销受托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规范
引导发行人合理规划融资结构,切实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
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
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
进一步突出了防范债券发行中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廉洁风险点
严格约束低价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依法打击“结构化”发债和返费等承销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提高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效率和可预期性


据悉,2020年新《证券法》修订发布,公开发行债券实施注册制,提高了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效率和可预期性,激发了市场创新发展活力。

在总结近年来债券审核注册、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经验基础上,证监会制定了《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债券发行审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加强全链条监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


《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按照《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实施发行人分类监管,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健全以发行人质量和偿债风险为导向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体系,提升尽职履责有效性,畅通违约债券出清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持续优化债券市场发展生态。

具体看,在优化债券审核注册体系方面,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突出重要性、强化针对性;建立分工明确、高效衔接的审核注册流程,证券交易所等承担公开发行债券审核主体责任,证监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等审核意见履行注册程序,并重点关注“六个重大”情形;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安排,强化“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健全与注册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持续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等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证券交易所等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廉政监督机制。

在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方面,发行人应当严格履行本息偿付义务,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严禁挪用募集资金等行为;按照扶优限劣原则,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对弱资质企业加强把关,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健全债券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在强化债券存续期管理方面,完善债券日常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和证券自律组织监管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并督促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严格履行风险监测、报告、处置义务;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健全债务管理工具相关制度安排,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违约债券有效出清。

在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加大对债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精神,构建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推动对债券违法违规主体依法进行民事和刑事追责,形成司法震慑;完善适应不同债券类型和风险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服务,健全债券受托管理、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强化承销受托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规范


立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全局,迫切需要对债券中介机构全流程执业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监管要求。

《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立足于全面落实《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突出债券业务特点,主要措施包括强化承销受托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规范,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依法加强监管和完善立体追责体系等五个方面。

具体看,一是强化承销受托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规范。

明确主承销商应构建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充分掌握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引导发行人合理规划融资结构,切实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

突出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职责,对影响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

对承销机构发行配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规范簿记建档过程和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要求同时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主承销商,切实转变“重承销、轻受托”的观念,对受托管理人员配备和存续期管理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突出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持续跟踪监测和主动管理义务,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二是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针对市场反映的债券审计、法律等业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债券审计业务的风险评级管理;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并对会计师和律师执业全流程质量控制提出明确要求。此外,还对提高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机构执业质量提出了要求,实现中介机构债券业务全覆盖。

三是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进一步突出了防范债券发行中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廉洁风险点。同时,强化发行人和投资者教育与保护,要求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债券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健全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

四是依法加强监管。具体举措包括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加强中介机构检查督导和强化债券承销分类管理等内容。

制定债券业务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规程,完善承销机构、评级机构执业准则和尽职调查标准,压实尽调核查责任。完善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规则,建立集中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加强发行合规管理,严格约束低价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坚持“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完善中介机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强检查督导,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进一步健全债券风险及违规问题监管台账,以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为原则开展现场检查,增强监管精准性和威慑力。

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促进优胜劣汰,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

五是完善立体追责体系。立足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发行人、中介机构一体追责。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未勤勉尽责,依法打击“结构化”发债和返费等承销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稽查处罚力度,坚持“双罚制”原则。同时,推动行政追责和司法追责的高效联动,强化综合执法震慑。

编辑:余喆 亚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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